【 多聲道伸縮線頸帶式運動藍芽耳機 】 推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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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聲道伸縮線頸帶式運動藍芽耳機




非買不可的理由




★立體音質,高清降噪,完美音樂享受


★伸縮耳機線設計,再也不會為亂亂的線煩惱了


★彈性軟質頸帶式,配戴更輕便舒適


★來電震動提醒,重要來電再也不會漏接啦








































商品規格






商品名稱:伸縮線頸戴運動藍芽耳機


型號:HBS-800 A


顏色:黑色/白色(2色任選)


大小:約136x167x17mm


主要功能:電話接聽、重撥,音量調節,音樂播放(來電為震動提醒)


適用範圍:支持藍芽傳輸的手機及播放器


充電電壓:micro USB 5V(伏特)


工作電流:25-30mA(毫安培)


輸出功率:2x20mW(毫瓦)


頻率範圍:2.401-2.480GHz(赫茲)


失真系數:≤1%


頻率回應:20Hz-20KHz(赫茲)


信噪比:S/N≥95


待機/通話/播放音樂時間:最多100小時/最多5小時/最多5小時


充電時間:2-3H(小時)


藍牙版本:4.1版


產品內容:耳機、耳塞、充電線、說明書


NCC:CCAJ16LP0120T1








商品包裝出貨實際樣式










原產地


Made in China


NCC合格標籤: CCAJ16LP0120T1












相關法規條款






  • 電信法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


  • 電信法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


  • 電信法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及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所有。


  •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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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鹽埕區富野路21日下午5時20分左右,一棟大樓4樓傳出火警,警消獲報後出動2個分隊與多名救難人員,立即趕往現場處理,雲梯車也同步升梯待命;警消到達4樓後,現場有燒焦味道,經警消多次呼門無反應,決定即刻破門,入室後發現是一名男子嘴裏叼著菸,在家裡燒木炭。

警消確認無火煙,樓層平安後,準備將男子送醫檢查。但到了一樓要上救護車時,男子開始自言自語且反抗不願送醫,一直對著警消人員說自己不想結婚;但因現場救難人員評估,男子疑似有縱火嫌疑,擔心該男子的行為影響到大樓與附近住戶,之後在勸說下,男子才願意上救護車,送醫檢查。

附近居民納悶表示,怎麼會有人要在客廳燒炭,難道要烤肉,這樣的行為有些誇張。

▲高雄警消21日下午5時20分左右,接獲鹽埕區富野路一棟大樓傳出火警,趕往處理發現4樓一名男子嘴裏叼著菸,在家裡燒木炭,警消安排他上救護車時,他開始自言自語且反抗不願送醫。(圖/記者陳佩琪攝,2017.5.21)

▲燒木炭的男子反抗不願送醫,但因現場救難人員評估,男子疑似有縱火嫌疑,擔心該男子的行為影響到大樓與附近住戶,之後在勸說下,男子才願意上救護車,送醫檢查。(圖/記者陳佩琪攝,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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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涉關說案引爆監聽疑雲,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調閱相關資料分析,24日發出新聞稿質疑特偵組偵查90萬元之監聽方式不符常理;「特他61號案」之監聽在102年5月24日就結束,為何卻持續以此監聽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而且監聽柯建銘其實與「特他61號」的偵辦無關。

關於違法監聽疑點,管碧玲分析的相關案件包括:一、高院法官集體貪汙案(民國99年11月18日特偵組偵查終結,起訴法官李春地、陳榮和等人)。二、陳榮和90萬元案(100年特他字第61號,100年11月8日簽分偵查,101年3月21日開始監聽)。三、柯建銘假釋關說貪汙疑案(特他61案監聽時發現,時間不詳)。四、柯建銘與王金平通聯(監聽柯建銘時截錄)。五、王金平與陳守煌、曾勇夫通聯。

根據管碧玲所揭露得資訊顯示,監聽模式包括:一、立案聲監:以偵辦案件號,由特偵組以「聲監字」向法院聲請,法院以「聲監字」核准。二、延長續監:原案由特偵組以「聲監字」向法院聲請延長,法院以「聲監續字」核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監聽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續監應於屆滿前2日提出)。三、擴線另監:由特偵組原案聲監字號及另以「聲監字」,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以「聲監字」核准該擴線案。

以下是管碧玲所提「三大疑點」,指特偵組前後矛盾及顯涉說謊。

第一:偵查90萬元之監聽方式不符常理?

★法官貪污案偵結1年後又簽分他案查90萬?

法官集體貪污案特偵組於99年7月12日搜索時發現90萬,99年11月18日偵查終結起訴,卻遲隔了將近一年後,至100年11月8日簽分他案(即100年特他字第61號)偵辦,有違常理。

★查90萬元竟要持續監聽近18個月(一年半)?

依據法務部資料,100年特他61號之監聽,自101年3月21日開始。如以法務部稱特他61號「係於102年9月5日以全案查無實據簽結」,則追查此僅90萬元之來源,竟持續不中斷地連續監聽533天,超乎異常。

★特他61號的監聽真是為了追查90萬?

特偵組9月6日新聞稿「該90萬之來源,被告陳榮和供述前後不一...乃另行簽分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繼續偵察」。

查陳榮和乃於99年7月14日收押,至100年1月28日交保,如為追查該90萬,則監聽應於交保後即開始,為何交保10個月後,遲至100年11月8日才簽分特他61?又為何更遲至101年3月21日才開始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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